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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客规
发布时间:2010/9/9  阅读次数:1707  字体大小: 【】 【】【

  

  

关于修订《厦航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及适用条件》的通告
各直销机构:
厦航国内航班Y舱子舱位折扣间距将于2009年9月15日进行调整,运价规则也将相应变动。现经各相关部门讨论修订,决定自2009年9月15日(出票日)起,厦航国内航班执行新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及适用条件》(见附件),原2009年4月20日起执行的《厦航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及适用条件》(国内业务通告2009-DBB-20)同时废止。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如下有关工作:
一、 请各服务窗口迅速熟悉新适用条件更新内容,做好旅客告知和解释工作,引导旅客选择厦航航班。
二、 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落实。
此通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厦航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及适用条件》。
  
广 州 营 业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厦航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及适用条件
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出票日),若有变更另行通知,未尽事宜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适用
对象
舱位
票价类别
票价率
退票
客票变更
自愿签转
不定期客票
名称
代码
自愿退票
非自愿退票
自愿变更
非自愿变更
同等舱位变更
不同舱位变更
成人
头等舱
F
F
150%
收取票面价5%的退票费
始发地退票:退还全部票款。
  
经停地、备降地退票:退还的票款应能保证旅客能够继续旅行至目的地,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
  
明折明扣联程、来回程已使用部分航段后退票:票面价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
免费变更航班/日期
降舱:按相应舱位自愿退票办理,收取退票费;另购新票,不收取变更费。
  
升舱:原客票全退,另购新票,不收取退票费、变更费。
因采取旅客安排措施而发生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允许
允许
经济舱
Y
Y
100%
B
Y90
90%
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费
不得
签转
H
Y85
85%
K
Y80
80%
L
Y75
75%
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费
不允许
M
Y70
70%
N
Y65
65%
Q
Y60
60%
T
Y55
55%
V
Y50
50%
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费
每次变更航班/日期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费
X
Y45
45%
R
Y40
40%
儿童
头等舱
F
F/CH
50%
按相应舱位规定办理
允许
无成人陪伴儿童不允许
经济舱
Y
Y/CH
婴儿
  
-
F/IN
10%
免收退票费及变更费
  
Y/IN
  
  
说明:
1、   本适用条件仅适用于散客,团体旅客及特殊产品另行规定。
2、   票面价是指机票上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包括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等税、费。
3、   办理非自愿退票须有厦航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业务章及说明,并据以办理退票手续。
4、   本适用条件自愿变更仅限变更同航程的航班、乘机日期和舱位等级三种情形。同等舱位变更应在同航程航班同等舱位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办理。
5、   婴儿不占座位。如需占用座位,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婴儿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6、   无成人陪伴儿童、VIP(重要旅客)、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仅限在厦航指定直销机构或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申请厦航特殊服务的旅客(如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等)仅限购买特殊服务对应的舱位。
7、   儿童旅客购票,无论专用舱位或其它折扣舱位,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据以减免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儿童旅客退票及变更按其相应舱位规定办理。
8、   明折明扣舱位可组合使用,适用条件按相应舱位规定执行。
9、   表中未列明的舱位应执行该舱位相关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按本适用条件办理。
10、       本适用条件若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未尽事宜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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